- 索 引 号:370481/2019-01536
- 主题分类:政策措施
- 发布机构: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时间:2020年02月05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0年02月05日
- 标 题:滕州市医疗保障局2020年本地住院报销政策
- 效力状态:有效
滕州市医疗保障局2020年本地住院报销政策
(一)职工医保
1、住院起付线。自然年度内第一次在一、二、三级医院住院起付线线分别400元、600元、800元;第二、三次起付标准逐次减半,第四次不再设起付标准。
2、住院报销比例。起付线以上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支付范围的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分别为90%、85%、80%。退休人员住院费用自负比例为在职职工的一半。
3、支付限额。一个自然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费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大额救助金最高支付限额30万元,合计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
(二)居民医保
1、住院起付线。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在一个年度内首次住院的,一、二、三医院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200、300、500元;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减半,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每次住院均扣除住院起付线;在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第三次住院不再设起付标准。
2、住院报销比例。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在一、二、三级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分别按85%、70%、55%的比例报销。对连续缴费的参保人员,每满1年报销比例增加1%,最高增加5%。对中断缴费2年以上的参保人员,报销比例按首次参保计算。
3、支付限额。在一个年度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的最高限额为15万元,居民大病保险40万元。
(三)居民医保大病保险
1、起付线。起付标准为1.2万元。
2、补偿比例。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至10万元以下的部分60%补偿;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以下的部分65%补偿;20万元以上至30万元以下的部分70%补偿;30万元以上的部分75%补偿。
3、支付限额。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每人最高给予40万元的补偿。
4、贫困人员大病保险政策。对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人口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至0.5万元,0.5万元到10万元部分补偿65%,10万元到30万元部分补偿75%,30万元以上部分补偿85%,取消年度内封顶线。
二、转诊转院报销政策
1、职工医保。枣庄市外转诊转院联网结算医疗机构报销执行政策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三个目录)执行就医地政策;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执行参保地政策。转诊转院职工医疗保险住院起付线标准为自然年度内第一次800元,第二次及以后400元,医保统筹范围内支付比例为在职职工70%,退休职工75%,大额救助支付比例为90%;
2、居民医保。居民医疗保险住院起付线标准为自然年度内第一次700元,第二次以后300元,医保统筹范围内支付比例为45%。
3、办理程序。实行逐级转诊和转院会诊制度。原则上首选联网结算医疗机构。其他确因病情需要,也可转往非联网结算医疗机构就诊。经会诊确需转诊转院的,由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枣庄市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备案表》,符合异地联网条件的,直接办理异地联网,不符合异地联网的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三、职工大病保险报销政策
职工大病保险实行全省统筹,统一筹资标准、统一支付政策、统一经办流程,由商业保险机构负责承办。全省职工大病保险按照每人每年20元标准进行筹集。滕州按枣庄市政策职工大病保险将部分国家药品目录谈判药品纳入支付范围,采取按医疗费用限额补偿的办法,对参保人员发生的费用,给予一定补偿。职工大病保险医疗年度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年度一致;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承保,起付标准为2万元,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给予60%的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职工大病保险资金每人最高给予20万元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