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81/2020-00684
- 主题分类:申请范围及审批程序
- 发布机构:滕州市民政局
- 成文时间:2023年04月07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3年04月07日
- 标 题:滕州市儿童福利保障申请范围及审批程序
- 效力状态:有效
滕州市儿童福利保障申请范围及审批程序
一、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1、办理条件:具有本市户籍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2、申报材料:①儿童和监护人的户口簿或身份证明; ②儿童和父母关系证明(如儿童及父母户籍页能显示与父母关系,或儿童出生医学证明;或人口基础信息卡等);③儿童父母死亡证明(医学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或法院宣布失踪判决书);④填写《孤儿基本生活申请表》;⑤签订《散居孤儿监护协议书》;⑥儿童一寸免冠照片3张;⑦农商银行卡(开通一本通)复印件。
二、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
1、办理条件:正在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孤儿年满18周岁后在普通全日制本科、专科、高职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和硕士研究生。
2、申报材料:①孤儿有效身份证件;②孤儿《入学通知书》、《学籍注册证明》或《在校学习证明》(原件);③“一本通”农商银行卡(折)复印件;④孤儿1寸免冠彩照2张;⑤填写《“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申请书》。
三、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
1、办理条件:具有本市户籍未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①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情形之一的儿童;②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2、申报材料:①儿童和监护人的户口簿或身份证明;②儿童与父母关系证明(如儿童及父母户籍页能显示与父母关系,或儿童医学出生证明;或育龄妇女基础信息卡等); ③儿童父母一方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医学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或法院宣布失踪判决书);④儿童父母重残、重病、服刑、强制隔离戒毒等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和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的,需提供相关证明;⑤《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协议书》;⑥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⑦儿童一寸免冠照片3张;⑧农商银行卡复印件。
四、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
1、办理条件:具有本市户籍,在出生、发育和成长过程中遇到特殊困难境遇或失去父母照顾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①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②身体重残、患有重大疾病或罕见病需长期治疗的贫困家庭(低保户)的儿童。
2、申报材料:①儿童和监护人(儿童父母)的户口簿或身份证明;②儿童重残的提供残疾证明;③患有大病或罕风病需要长期治疗的提供诊断证明和住院病历(符合本年度居民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条件);④儿童与父母关系证明(如儿童及父母户籍页能显示与父母关系,或儿童出生证明,或育龄妇女基础信息卡等);⑤填写《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⑥儿童父母享受城乡低保证明(低保证或镇街证明);⑦签订《监护协议书》;⑧儿童一寸免冠照片3张;⑨农商银行卡复印件。
说明:1、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中:①父母重残:指达到《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规定的一、二级残疾或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②重病: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检验确诊证明或参照我市重特大疾病救助办法相关规定执行。③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依据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司法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认定。④失联:指失去联系且未发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自公安部门受理报案之日起计算。⑤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的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⑥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以法院失踪判决书为准);⑦被撤销监护资格: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⑧被遣送(驱逐)出境:是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由公安机关或出入境管理部门执行。
2、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困境儿童成年后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保障至硕士毕业(不含博士阶段)。
3、具备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未在全日制学校继续就读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困境儿童年满18周岁的,发放6个月的基本生活费后自下月起停止保障待遇。